“‘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讓我停職。”4月30日,在一家外貿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的劉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稱,公司的一筆訂單馬上就要到交貨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緊張,公司領導安排她“五一”期間到位于棗莊的合作工廠監工,但并沒有支付加班費的意向。劉女士拒絕后,卻收到了公司領導做出的對她停職一個月的處理決定。(5月1日《半島都市報》)
“五一”期間,不少勞動者依然堅守工作崗位,他們以辛勤勞動的方式度過勞動者自己的節日。當然,節日加班是工作的需要,加班是一種貢獻,更是一種堅守。但堅守需要得到一份回報,贏得一份尊重,不能讓加班者連加班費都拿不到,這樣的堅守讓人如鯁在喉,既讓旁觀者不舒服,也讓加班者不痛快。
節日上班拿300%加班工資已入《勞動法》,早已人人皆知,但為何總是逢節必提醒、逢節總有不愉快?這一方面反映了勞動者權利的弱勢。在我國現階段,勞動力仍供大于求,致使職工處于弱勢地位,為了保住好不容易得來的飯碗,在工作與加班費的“兩者相權取其輕”的抉擇中,絕大多數勞動者只能無奈地選擇保飯碗。如果勞動者硬要豎起維權大旗,去與東家博弈,無異于“雞蛋碰石頭”,下場會“很慘”。另一方面,在當前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的逐利欲望尤為突出,這雖然可視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但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勞動者的權利和利益理應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在理論上,勞動者的權利雖然規定得相當具體,但在實際中還是沒有落實到位,資本注重利潤而不重視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
加班費被眾多的無良用人單位給陰了,這是對“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莫大諷刺!高調固然要唱,但行動也要跟上。一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加班費發放納入對企事業單位的考核。在每年對企事業的考核中,有關部門一定要將加班費是否及時足額發放作為硬性指標,對隨意克扣者實行“一票否決”。二是勞動監察部門要嚴查企事業單位發放加班費情況。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克扣加班費的問題,勞動監察部門要責令其支付,拒不支付者將按照相關規定處以罰款。三是工會應主動擔負起替職工維權的職責。工會要體現主動為職工說話辦事的高姿態,切實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大膽代職工向用人單位索要節日加班費,切實維護職工的利益。
節假日加班能拿加班費,法律言之鑿鑿,可某些用人單位仍然與法律“躲貓貓”,不肯支付加班費,倘若職工不愿意加班,便“店大欺客”地抽出“霸王鞭”隨意擊打。法治社會,勞動者固然要遵守法律,但用人單位更要遵守法律。山東這家外貿公司讓拒絕“五一”加班的業務經理劉女士停職一個月,于理無憑、于法無據,應該盡快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