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促進技術進步,現批準《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文化用紙》《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塑料包裝制品》《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數字式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文化用紙(HJ 410-2017)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復印紙》(HJ/410-2007)進行了修訂,主要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名稱和適用范圍;
——調整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清潔生產的要求;
——調整了原材料來源的要求;
——增加了原材料限制添加物質的要求;
——調整了生產過程中取水量的要求;
——增加了生產過程中能耗、限制添加物質的要求;
——增加了產品中限用物質的要求;
——調整了產品亮度的要求。
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塑料包裝制品(HJ 209-2017)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包裝制品》(HJ/T209-2005)進行了修訂,主要變化如下:
——調整了標準名稱和適用范圍;
——增加了原材料和生產過程的要求;
——調整了降解類產品降解指標的要求;
——刪除了易于回收類包裝要求;
——增加了不可降解類產品生物基材含量要求;
——增加了產品中重金屬、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溶劑殘留的要求;
——增加了產品中氯乙烯和乙烯單體的要求;
——調整了產品標識要求。
三、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數字式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HJ 424-2017)
本標準對數字式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回收、包裝和說明等提出了環境保護要求。
本標準參照德國環境標志基礎授予標準(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帶打印功能的辦公設備(打印機、復印機、多功能設備)》(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 (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205,2017),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HJ/T 424-2008)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與HJ/T 424-200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名稱進行了修改;
——刪除了能效的定義;
——刪除了電池的要求;
——刪除了墨粉和光導鼓的要求;
——增加了未經確認的單個物質VOC和細顆粒物的控制指標及限制要求;
——調整了產品能效指標。
以上標準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復印紙》(HJ/T 410-2007)、《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包裝制品》(HJ/T 209-2005)、《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數字式多功能復印設備》(HJ/T 424-2008)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