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千元以下罰款。”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懲罰性賠償規范中也加入了但書條款,規定:“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上述兩條食品標簽瑕疵條款是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新增內容。執法實踐中,如何判定食品標簽問題屬于 “瑕疵”,是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需要執法人員在系統理解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綜合考量。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標簽瑕疵屬于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但書情形,并未否認標簽瑕疵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標準包括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簽標注等多方面的強制性標準,食品標簽作為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真實準確是基本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該嚴格遵守。執法部門在適用標簽瑕疵條款時,需要完成兩項判斷工作:標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不符合,是否適用瑕疵但書條款。
也就是說,食品標簽存在瑕疵,意味著該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本質上也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只不過由于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給予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更正或者補救的救濟途徑。對于這一點,執法人員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能因此而弱化對食品標簽的監管。


食品標簽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需以理性、謹慎的普通消費者的一般判斷為標準進行衡量,但標簽應符合真實、清楚、明顯的基本要求。
第一,認定為“瑕疵”的標簽不能使消費者對食品的實質產生誤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及上海市《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中列明的不會使消費者對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信息有誤解,不會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標簽違法行為。
第二,認定為“瑕疵”的標簽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計算錯誤,將醬肉制品、鹵肉制品誤標為醬鹵肉制品,將食用植物用油誤標為食用油等不影響食品質量的標簽違法行為,以及不符合企業標準但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標簽違法行為。
第三,認定為“瑕疵”的標簽生產者對于食品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標準不存在主觀故意。例如,某企業有合法的生產資質,在生產過程中盡到了審慎的查驗義務,但由于非主觀原因,未按標準要求在紅酒上標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要求的事項。
第四,在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標簽存在問題的產品而導致與該不合格標簽相關的不良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