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環保風暴造成了很多企業停產,也造成了大量的勞動糾紛。有的公司因環保問題停產后通知全體員工無期限放假,并停發員工的工資,叫員工另謀職業。而有的工廠則發給員工最低工資。那么,按照勞動法,應該是怎樣的呢?
按照勞動法,這應該屬于“企業非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情形”。一般是這樣的:
(一)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采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依法作出解釋答復。
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請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并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
(二)企業在短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為短期停工停產。
停工停產前的工資,應當依法正常結算支付。
停工停產開始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停產職工的工資。
(三)企業在長期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為長期停工停產。
企業還能安排職工從事部分生產任務但不飽和的,可以根據擬安排的生產任務情況與職工依法展開協商,對停工停產滿30日后次日起的工資標準進行重新約定,達成一致后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實際履行期間,企業應按照新的協議,根據職工提供的實際勞動結算并支付工資。
企業已無任何生產任務可安排,職工不需要從事任何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所停工停產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期限從停工停產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業復工復產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止。“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查詢。
另外,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期間,除因工負傷在停工治療的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原工資待遇以外,一般是可以不支付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
目前,對環保風暴下的實體企業來說,是異常艱難的,客戶要便宜、員工要工資、環保要藍天、國家要稅收。環境整治急不得,更不能一刀切,如何做好平衡,正在考驗著黨和政府的執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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