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這么一條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事情大致是這樣:1月23日,鄭州市航空港區新港大道客運站北50米處,兩名廣告牌安裝工在一企業三樓頂安裝戶外廣告。后因屬違規施工,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令兩人將廣告牌拆除,并將施工使用的三輪車和梯子從現場帶走暫扣。
由于沒了梯子,兩名施工人員被困在樓頂,一名施工人員從三樓頂部順著繩子向下滑時不慎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涉事執法人員已被免職、停職,涉事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已被刑拘。
網傳視頻顯示,天色已晚,一棟三層建筑樓樓下一男子躺在地上,周圍有數名警察在警戒線內執勤,建筑樓頂可看到另外一名男子。
歐燕(化名)是湘鑫圖文廣告老板劉某的妻子,她稱,死者歐某是她店里廣告牌安裝工,也是她的同學,都是湖南新化縣爐觀鎮青山鄉人。自2017年以來,歐某一直在她店里打工。
事發前幾天,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一名姓吳的負責人找到歐燕,要求他們幫忙制作廣告牌。店里的員工歐某與周某便用用三輪車拉著制作好的廣告鈦金字以及鐵架前往安裝地點,隨后用鋁制伸縮梯上到建筑三層。
期間,城管來了,說沒有辦理安裝許可證,必須把廣告牌拆了。歐燕丈夫劉某到現場后讓兩個工人將廣告字全部拆卸掉。據劉某轉述,“他說城管嫌拆的慢,要把梯子和三輪車帶走,工人還沒下來。”
歐燕稱,事發后,對面一家飯店的監控完整記錄下全過程,歐某墜樓后,“我從監控視頻上看到,當天17時8分,城管將梯子抽走。”有目擊者告訴她,在沒有梯子的情況下,歐某下不來,就用繩索從樓上滑下來,在此過程中不慎墜落死亡。
對此事,1月26日上午,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下稱“執法局”)回應稱,1月23日下午,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時,在新港大道客運站北50米發現,有人正在一企業三層建筑樓頂違規安裝戶外廣告。經查,該樓頂廣告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屬違規施工。
執法人員對違規廣告的施工人員進行勸說,并將施工使用的三輪車和梯子從現場帶走暫扣。一名違規施工人員從建筑頂部順著繩子向下滑時不慎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消防人員將樓上另一名施工人員安全送到地面。
執法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人表示,該局事后召開緊急會議,成立專案組調查此事,責令當天參與執法的相關人員配合公安部門接受調查。并于當天作出初步處理決定:免去帶隊執法的中隊長職務、對涉事執法隊員停職、對分管該轄區的執法大隊長進行通報批評。死者家屬的善后工作也在有序進行。
26日,從鄭州市公安局獲悉,警方已將違規設置廣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負責人刑拘。另從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人處確認,被刑拘人員系湘鑫圖文廣告負責人劉某。
此外,歐燕也向記者證實,丈夫被警方刑拘。得知丈夫被刑拘,歐燕表示非常不解,“就算安裝的樓頂廣告未辦理許可證,也是甲方的(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為什么要抓我丈夫?”歐燕稱,目前死者歐某的家屬已趕到鄭州,希望能得到一個合理的說法。
那么,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是否可能涉嫌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恐怕會很復雜。而且,刑拘劉某的理由,可以有著諸多可能性。
根據我國的國家標準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屬于高處作業。事發地是三樓,有報道稱高8米有余,毫無疑問是高處作業。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而國家安監總局在2010年出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將“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等“高處作業”列入了特種作業目錄。
本案中,歐某顯然屬于高處作業,但其有無從業資質?其施工作業的相關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如果這些答案當中有否定的,或者歐某沿著繩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劉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當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決定用繩索下來,劉某不在現場不知情或者無法阻攔,另當別論。這里面還要依據彼時彼景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截至目前,案情的關鍵細節外界尚不清楚,當地警方是以何種理由、何種罪名對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也未正式公布。真相厘清之前,不妨先保持關注,先拭目以待。
當然,不論涉案各方最終會被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都不要忘了,追責只是手段,確保生產經營安全、依法執法才是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