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但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仲裁活動中,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1.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2)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3)仲裁庭組成形式及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4)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由當事人雙方約定。(5)當事人可以約定開庭形式、審理方式等有關程序事項。
2. 公平合理仲裁原則
公平合理仲裁原則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動中必須保持中立,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公平合理地作出裁決。其包括兩層含義:(1)仲裁庭對待雙方當事人應一律平等;(2)仲裁庭應公平合理地作出裁決。
3. 符合法律規定原則
4. 獨立仲裁原則
獨立仲裁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1)仲裁獨立于行政;(2)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3)仲裁不受團體和個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