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件比較棘手的事:我們打算從同行伙伴(非直接競爭)“挖”一個人,此人非常希望加盟,但是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目前他只是口頭提出辭職,但無奈對方不肯放。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合適?如果勞動合同未寫明違約責任的,候選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是不是即使對方堅持不放,我們也可以錄用(包括簽訂合同、繳納各項保險)?如果明確寫明違約責任的,候選人及我們該如何應對?
回復:
現代社會企業間的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的“挖人”現象和員工的跳槽現象也屢見不鮮。但“以法律為準繩”應該是企業減少用工風險,免除不必要損失應該遵循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和條件要求。因此,如果貴公司的候選人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附加其他約定的話,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時候,只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原單位,并不需要征得原單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