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文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高、楊某娥、李某昌等11名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務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高、楊某娥、李某昌等11人,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并致3人輕微傷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楊某高等人的刑事責任。
2016年1月12日下午5點半至6點,楊某高等30余名農民工因討薪事宜,非法聚集在文山市城區開化中路金地相府至東風路紅綠燈路口路段游行,造成街道道路堵塞。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羅某、協警何某及市公安局東風派出所民警李某在處警過程中,遭到被告人楊某高、楊某娥、李某昌等11人的阻礙和暴力襲擊,導致羅某、何某、李某受傷,經鑒定, 3人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法院將擇日對案件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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