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身體健康權,亦有因病治療和休息的權利,此為人之基本權,本是無可厚非的話題。但現實中也會存在因病假引發的各種奇葩和不誠信的現象,諸如鬧情緒的請病假、小病大養、泡病假等。
最近就有一則新聞:女白領因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用請病假方式消極對抗,并在病假期間出境游,被公司發現后解除勞動合同,女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那么病假應該怎么請?什么樣的病假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呢?

1病假證明來源不明
公司對于請病假的員工一般都要求其提供在醫院診斷治療記錄、掛號證明、醫藥交費憑證等相關材料,通過這些材料用以初步推測病情真偽。
一般而言,病假證明中應當包括就診患者姓名、就診科室、病情診斷和病假天數,且應當由出具病假證明的醫師簽字或簽章并加蓋醫院公章;
如果僅有一張病假證明,而沒有掛號單、病歷記錄、醫療費發票、檢查單等一系列證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單、病歷本系手寫,并無該醫院或醫師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該日至該院掛號就診的相關單據,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診記錄,從而無法證明員工患病就診的事實,“病假”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2醫生違規或越權開具病假證明
作為醫療機構以及專業的醫院,其開具的病假證明應當符合其相應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
曾有員工提供就診記錄顯示的就診科室與《診斷證明書》顯示的科室不一致,而醫師卻為同一人,法院認定該情形顯然不符合常理,而原告并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綜合其他因素法院未對其主張的病假予以采信。

3病假期間勞動者外出旅游
病假本來設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員工病假期間外出旅游的事件在現實中并不少見。這時員工已經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就算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并無不當。
4以患病為由不提供病假證明
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是基本權利,自然不能被包括用人單位在內的任何人和組織非法剝奪,因病就醫及休假權受法律保護;但法律同樣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用工管理權。
公司有相應病假請假制度,作為員工都應嚴格執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證明的行為,是在對抗用人單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5由他人代開的病假證明
有員工不在本地就診,由他人代開病假單的情況。針對此類員工,用人單位需核實該期間員工在外地的證明。
也有員工就診多次,病患確實存在,因行動不便等客觀因素無法親自前往,為繼續治療,而由家人代開藥物和病假的情形。對此種情形建議用人單位在聽取員工解釋的基礎上,再前往醫院核查為宜。
6病假證明有被涂改痕跡
現在很多醫院的病歷和病假證明已是機打,不太可能會出現修改的情況;
如果在手寫病歷和病假證明的情況下出現有明顯涂改的情況,致病假證明病假期間與病歷不符,醫院又未出具證明稱涂改為其所為,那病假無效。
最后,小律提醒:休病假,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義務,勞動者在享受因病休息、獲得病假工資權利同時,也應遵守基本的誠信要求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作為員工確實患病,就應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履行手續。如果想以“病假”形式獲取其他目的,在此奉勸抱有類似想法的員工,早日打消這個念頭。